嗯我想问一下问题
去年因为"杀死"的关係,原本要举行的婚礼一直往后延
那时预产期是12月等到"杀死"过去了 ,肚子也粉大了
没半法只好想说等bb出生再补请客!
当时我们也没去法院公证
孩子的爸去书局买了一份结婚证书
孩子的姑姑帮我们写我记得当时的主婚人之类的好像是写我爸的名字,我们就自已去刻我爸的印章来盖反正证书上的名字都是孩子的姑姑自已签上去的那些人根本不知道!!
就这样,我们就拿了那一份证书去户政事务所登记了
(那天刚好我人不舒服所以是由孩子的爸爸自已拿我的身份证跟印章去)
现在我想请问一下
如果如果我现在想离婚的话孩子给爸爸的机会大吗??
那现在这种婚姻到底算不算数呢??
ps我们还没补请因为我在犹豫了唉!
当时我妈就一直跟我说"bb"要先跟母姓 ,不过我一直站在孩子的爸那边,没听妈妈的话现在觉得当时太不会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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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身分证吧~~
身分证后面有老公的名字吗?
有的话应该就是有效婚姻了
- 赞同 0 0 发布于 3年前 (2021-05-30) 评论
- Pinky妈咪
你们这样应该是无效哟!
您可以去法院申请主张"婚姻无效",
因为缺乏公开仪式,
但是孩子部分您就得请教专家了,
可以在这个讨论区找有律师背景的妈妈请教一下哟
- 赞同 0 0 发布于 3年前 (2021-05-30) 评论
- 过来人
妈妈:
我的情形跟妳一模一样
这婚姻的确是无效的喔
但是我在一年后已有补请了
当初我的宝宝出生时 出生证明上父亲栏还是空白ㄝ
不过我不晓得若婚姻无效宝宝是归谁
麻烦请知道的妈妈解答啰
- 赞同 0 0 发布于 3年前 (2021-05-30) 评论
- 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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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 0 0 发布于 3年前 (2021-05-30) 评论
- 版主...
没有"公开"宴客(除非公证)都算无效
很多妈妈都没请客为了自己权益还是要宴客喔
不然申请无效获胜机率很大
- 赞同 0 0 发布于 3年前 (2021-05-30) 评论
- 跟我一样ㄛ
嗯身份证的配偶栏有名字!
孩子也跟父姓!
那孩子是不是归他呢??
好害怕
ps男方有说要补请是我自已在拖
因为双方相处时间一长慢慢的看清了对方的心态
再来跟婆婆相处方面慢慢也出现问题了
孩子的爸非常听婆婆的话每次开口总是"我妈说我妈说"
我跟婆婆出现问题时,请他出面帮我们调解我得到的答案都是"这种事你自已去跟我妈说啦!你是她媳妇耶你要自已面对!"
一次这样二次这样三次这样我慢慢的看清对方的心
孩子的事也是一样
他最近常被公司派到外地
我有时会跟他说好累
得到的答案居然是最舒服的就是你!还敢说累!
每次吵架他都说妳要出去妳出去好了!孩子我自已照顾
唉
现在真的有点后悔当初没听娘家妈妈的话!
(原作者于 2004-12-28 00:01:53 重新编辑过)
- 赞同 0 0 发布于 3年前 (2021-05-30) 评论
- *~谕妈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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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 0 0 发布于 3年前 (2021-05-30) 评论
- 版主...
你的状况跟我一模一样,没有公开仪式跟两个公证人的婚姻是无效的我家MM也是跟ㄅㄅ姓,分手后小孩跟我,他给生活费(一次给5年),我现在自己还可以上上班,宝宝去幼幼班回家跟宝宝玩,不用急着煮饭,洗衣服,不用面对'他妈妈',他常常来看MM,我们没有恶言相向,现在是很好的好朋友,跟亲人一样!!!还不错
- 赞同 0 0 发布于 3年前 (2021-05-30) 评论
- *~谕妈咪~*
推
因为这个问题我也很想知道
我也是没有经过公开仪式且其中一个证婚人还是未成年的
所以请有关懂这些法律的妈妈解答一下吧麻烦了
我是很想打电话去法院问但是我还不太敢
所以也想问看看,
但是最主要的是>>>>>我要宝宝
- 赞同 0 0 发布于 3年前 (2021-05-30) 评论
- 小麵团的妈
可是如果男方的人要小孩呢??
孩子的姑姑跟婆婆都很爱小孩
而且孩子的爸吵架时都跟我说如果我要离开就自已离开,别把小孩带走
所以我怕的是
到时孩子是归爸爸
- 赞同 0 0 发布于 3年前 (2021-05-30) 评论
- 我是跟我一样那一ㄍ
我知道的是最好妈妈要有工作至少要有收入
所以我已经开始在找工作了宝宝也想好要带去婴幼班了
虽然会捨不的宝宝给别人带
但是只要忍耐一阵子宝宝就可能会事我们的了
- 赞同 0 0 发布于 3年前 (2021-05-30) 评论
- *~谕妈咪~*
所谓公开的仪式,不是只有指去法院公证,只要在公开的场合(不是封闭的场合),让别人一看就知道你们在做什么事了这就是公开的仪式了
所谓封闭的场合,例如即使你去大饭店请客,可是灯宾客到齐后把门关起来,让其他人搞不清里面在做什么,这就不算公开的仪式
看你的叙述,妳的婚姻是无效的,在法律上来讲,妳是未婚的,因为只有一个证人,也没有公开仪式因为没有结婚,所以你也不需要办离婚但是因为你的身分证上已注明"夫"的姓名了,要想取消,户政事务所一定要你提"离婚协议书",因为离婚是登记制的,必须要去做登记才会被取消所以你要先去证明你有结婚的事实(两个证人+公开的仪式),然后才能办离婚(不然就要有法院的公文)
再加上孩子的事,真的有点麻烦,去听听律师的建议好吗,试试相关的协会的免费律师看看看
补充1:有妈妈讲到未成年,未成年的人的行为是不具法律效力的,所以他不可以当证人
2我不是法律系的,只是当初结婚时我问了很多相关的问题这些确定是法律上的见解只是要如何做,妈妈们最好还是去找律师问清楚
(原作者于 2004-12-28 00:16:22 重新编辑过)
(原作者于 2004-12-28 00:18:16 重新编辑过)
- 赞同 0 0 发布于 3年前 (2021-05-30) 评论
- 两位ㄉ婚姻都是无效ㄉ
重点:
既然婚姻无效++++++>那宝宝算是"非婚生子女吗?"
然后非婚生子女却又没跟自己姓那结果小孩归谁??????
我想很多人有这种情况,,,,推推推
- 赞同 0 0 发布于 3年前 (2021-05-30) 评论
- 轩轩的妈
麻烦推一下
因为很想知道答案
我快疯了
真想立刻逃离这个不是家的家
- 赞同 0 0 发布于 3年前 (2021-05-30) 评论
- 纬纬与凯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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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 0 0 发布于 3年前 (2021-05-30) 评论
- 答案在这
这里有无效婚姻的解答 不过要先加入会员 有免费的
(原作者于 2004-12-28 03:38:21 重新编辑过)
- 赞同 0 0 发布于 3年前 (2021-05-30) 评论
- 新手準妈妈
小孩因为是从妈妈的肚子生下来的,是不可否认的事实,所以小孩对母亲而言并无"婚生子女"的问题,所谓的婚生子女是指在父母的婚姻关係存续中所生的子女,对父亲而言才是婚生子女!
- 赞同 0 0 发布于 3年前 (2021-05-30) 评论
- 芭比哇哇哇
恭喜你喔这样是无效的
孩子是跟父姓喔
我就是这样
就算婚姻无效
但他算是婚生子法官说的
还好第二胎就跟我姓
ㄅ然到时分手两个都是他的
- 赞同 0 0 发布于 3年前 (2021-05-30) 评论
- 芭比哇哇哇
1婚姻无效是确定的,但是你要提起婚姻无效之诉才行
否则推定已结婚
所以小孩是父亲的非婚生子女
但仍是母亲的婚生子女
所以原则应从母性
但父亲又有抚养事实
依民法1065规定 有抚育事实就视为认领
所以小孩还是要和父亲姓
2依据民法1069之一
认领时準用离婚夫妻对未成年子女之行使或负担
所以到时候小孩亲权之行使
你们最好用协议的
协议不成就只能走诉讼途径
法院会依小孩之最大利益
决定谁来行使亲权
- 赞同 0 0 发布于 3年前 (2021-05-30) 评论
- monica
=="跟我一样
不过后来老公的同事包了红包过来
所以老公就说办个两桌大家开心
><"就这样我的婚姻算有效了
装笑ㄟ我被卖了还帮对方算钱
ps我家老公现在得意的很因为婚姻有效
- 赞同 0 0 发布于 3年前 (2021-05-30) 评论
- 有个方法!
转贴的
妇女与法律:婚姻关係与子女亲权
民法亲属篇
问: 民法亲属编对保障妇女之权益有何重要性?
答: 民法亲属编关係着妇女在家庭中的诸多权利与义务,女性朋友有必要对民法亲属编有基本的认识,以为自己争取最基本的保障。
由于多数人仍视家庭为个人私事,有问题产生时也极少嚐试以法律途径来解决。然而,许多妇女的经验却是惨痛的,平日未曾注意,一旦需要法律保障时才发现『法律对男性的保障更胜于女性』,这对经常是处于弱势的女性无疑是雪上加霜。如又不幸遇上的是懂得利用法律的丈夫,可能还会让因受丈夫虐待而离家的妻子,变成是『恶意离弃丈夫』的坏女人。哑巴吃黄莲,有苦无处诉。
其实,感情融洽美满的家庭也可能需要法律资讯,例如妻子在丈夫死后接到补缴属于妻子本身的财产的遗产税通知,原因是结婚时不清楚夫妻财产制相关法令、更不曾去注意要如何关心自己的权利,如今却必须花钱缴原不必缴的税,很是冤枉。
认识民法亲属篇,是在认识妇女拥有的权益。
婚约
问: 订定婚约需具有哪些条件?
答: 婚约需由当事人自行订定﹝第972条﹞。男需满十七岁,女满十五岁﹝第973条﹞。未满二十岁者则需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第974条﹞。军人之结婚则应在一个月前缮具婚姻报告表并呈请所属长官核准,未经核准而订婚者其婚约无效(军人婚姻条例第5条)。另因法律对亲属间之婚姻有其限制之範围﹝第983条﹞,故违反此规定之婚约当然无效。
问: 男女之间订婚后在法律上会有哪些效力?
答: 男女之间在订婚后不代表他们在法律有夫妻身分的关係,且因法律规定婚约不得强迫履行﹝第975条﹞,因此若有一方违约,他方仅可依法﹝第977条至第979-1条﹞请求赔偿而不得强迫对方与之结婚,且此请求权若二年不行使则消灭﹝第979-2条﹞。
问: 解除婚约的方式有哪些?
答: 婚约之解除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前者与一般契约之解除方式相同,应向他方当事人以意思表示为之﹝第258条﹞;后者则是若婚约当事人之一方有第976条规定之情形者则他方可解除婚约。第976条规定内容如下:
婚约当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约:
婚约订定后,再与他人订定婚约,或结婚者。
故违结婚期约者。
生死不明已满一年者。
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有花柳病或其他恶疾者。
婚约订定后成为残废者。
婚约订定后与人通姦者。
婚约订定后受徒刑之宣告者。
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依前项规定解除婚约者,如事实上不能向他方为解除之意思表示时,无须为意思表示,自得为解除时起,不受婚约之拘束。
结婚
问: 合法的结婚年龄是几岁?
答: 男性为十八岁,女性为十六岁﹝第980条﹞。
问: 结婚应有哪些必要程序?
答: 结婚应有公开仪式及两人以上之证人。依户籍法登记结婚者推定其已结婚﹝第982条﹞。另未成年人结婚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第981条﹞。而军人结婚则需先由长官核准(军人婚姻条例第5条)。但若为接战地域直接参加作战或担任紧急防务者或是各军事院、校学生在受军官、士官教育尚未毕业者,除非经国防部特准者否则不得结婚(军人婚姻条例第3条)。
问: 结婚的对象有哪些限制?
答: 结婚的对象有下列之限制:
须非近亲关係:依法下列亲属之间不得结婚:
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
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者。但因收养而成立之四亲等及六亲等旁系血亲,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以内,辈分不相同者。
前项近亲结婚之限制,于姻亲关係消灭后,亦适用之。 第一项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结婚之限制,于因收养而成立之直系亲属间,在收养关係终止后,亦适用之。﹝第983条﹞
须无监护关係:监护人与受监护人,于监护关係存续中,不得结婚。但经受监护人父母之同意者,不在此限。﹝第984条﹞
须非重婚或同时与两人以上结婚:即一人同时间内只可有一配偶。﹝第985条﹞
军人遇对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结婚:
因犯内乱、外患罪经判决确定者。
外籍人士有事实足认有危害国家安全者(军人婚姻条例第4条)。
父母对子女之亲权及监护权
问: 当父母对子女的管教方式不一致时该怎么办?
答: 在旧民法中,原基于父权主义而规定:当父母对子女的管教方式不一致应从父之意【旧第1089条】,但此明显违反宪法男女平等之原则。在妇女团体极力奔走下,立法院终于在1996年9月6日通过修正此条文。此法条修正如下:
对于未成年子女之权利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分担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权利时,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分担义务时,由有能力者负担之。
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项权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时,得请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
法院为前项裁判前,应听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机关或社会福利机构之意见。
问: 夫妻离婚后,子女之监护权该归谁?
答: 在旧法中,原规定除夫妻另有约定外,两愿离婚后子女之监护权一律由夫得之【旧第1051条】。判决离婚亦适用此条文,只是法院有权为子女之利益着想酌定监护人【旧第1055条】。但立法院已在1996年9月6日将第1051条条文删除,并修正第1055条如下:
夫妻离婚者,对于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依协议由一方或双方共同任之。未为协议或协议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机关、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利害关係人之请求或依职权酌定之。
前项协议不利于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机关、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利害关係人之请求或依职权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负担权利义务之一方未尽保护教养之义务或对未成年之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机关、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利害关係人得为子女之利益,请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项情形,法院得依请求或依职权,为子女之利益酌定权利义务行使负担之内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请求或依职权,为未行使或负担权利义务之一方酌定其与未成年子女会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间。但其会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请求或依职权变更之。
除此之外又增定第1055-1条和第1055-2条,条文内容如下:
【第1055-1条】:
法院为前条裁判时,应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审酌一切情状,参考社工人员之访视报告,尤应注意下列事项:
子女之年龄、性别、人数及健康情形。
子女之意愿及人格发展之需要。
父母之年龄、职业、品行、健康情形、经济能力及生活状况。
父母保护子女之意愿及态度。
父母子女间或未成年子女与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间之感情状况。
【第1055-2条】:
父母均不适合行使权利时,法院应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并审酌前条各款事项,选定适合之人为子女之监护人,并指定监护之方法、命其父母负担扶养费用及其方式。
问: 若未成年人无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负担对于其未成年子女之权利、义务时,依照法律其监护人之顺位为何?
答: 若父母均不能行使、负担对于未成年子女之权利义务,或父母死亡而无遗嘱指定监护人时,依下列顺序定其监护人:
与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与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不与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未能依前项之顺序定其监护人,或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检察官、当地社会福利主管机关或其他利害关係人之声请,就其三亲等内旁系血亲尊亲属、社会福利主管机关、 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适当之人选定或改定为监护人,并得指定监护之方法﹝第1094条﹞。
非婚生子女
问: 丈夫与其他女人有了小孩并想认养,是否要经过妻子的同意?
答: 在民法中并未规定丈夫在认养其非婚生子女时需得妻子之同意,因此会有妻子在看到户籍誊本时才发现丈夫有其他子女。虽然此是为顾及非婚生子女之权利,但相反的是它却也损及妻子与婚生子女之利益。
问: 妻子因外遇而怀孕生子,在法律上此子之父应为何人?
答: 若妻子在婚姻关係尚存中与他人有了小孩,依法可视为婚生子女,法律上之父亲自是妻子之配偶。但若夫妻之一方能证明此子女并非自夫受胎,可在得知子女出生之日一年内依法提出否认之诉﹝第1063条﹞。
问: 女子在与不是自己配偶之男子有了小孩后,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认领此子女,不论他是否已婚?
答: 女子或其非婚生子女,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要求孩子之生父认领该子女而不论此生父是否已婚:
受胎期间生父与生母有同居之事实者。
由生父所作之文书可证明其为生父者。
生母为生父强制性交或略诱性交者。
生母因生父滥用权势性交者。
但此请求权在子女出生后七年内若生母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行使,或该子女成年后两年内未提出即消灭﹝第1067条﹞。而生父一旦认领后便不得撤销﹝第1070条﹞。
问: 认领之条件为何?
答: 依民法106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视为认领:
经生父认领者。
经生父抚育者。
问: 非婚生子女之否认条件为何?
答: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对于生父之认领可提出证据否认之﹝第1066条﹞。或虽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根据第1067条之规定要求生父认领,但生父可证明生母在受胎期间曾与他人有性关係或生活放蕩则不适用第1067条之规定﹝第1068条﹞。
收养
问: 收养子女是否有哪些条件和限制?
答: 收养之条件:
收养者之年龄庞长于被收养者二十岁以上﹝第1073条﹞。
已婚者收养子女时需与其配偶共同为之。但若收养对象为对方之子女时则不在此限﹝第1074条﹞。
有配偶者被收养时应得配偶之同意﹝第1076条﹞。
收养之限制: 下列亲属不得收为养子女:
直系血亲。
直系姻亲。但夫妻之一方,收养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3 旁系血亲及旁系姻亲之辈分不相当者。但旁系血亲在八亲等之外,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之外者,不在此限﹝第1073-1条﹞。
除此之外,一人不得同时为二人之养子女﹝第1075条﹞。
婚姻暴力
问: 妇女在遭受婚姻暴力的威胁时可自民法中获得哪些保护?
答: 在民法亲属编中并无对妇女在家中的人身安全有特别的保护规定,除非妇女欲以『不堪同居之虐待』为由诉请法院裁判离婚﹝第1052条﹞,不然只能诉诸刑法,或者继绩忍耐,亦不乏因而产生悲剧,或者妻子在忍无可忍下『以暴制暴』,但本身也因而吃上官司,男女双方都付出很大的代价。
离婚
问: 离婚的方式有哪些?
答: 根据民法第1049条及第1052条规定,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由夫妻双方自行协议者,称为两愿离婚,又称为协议离婚;一是经由法院判决者,称为裁判离婚。
问: 两愿离婚需有哪些要件?
答: 两愿离婚需有书面为证,有两人以上证人之签名并应向户政机关为离婚之登记﹝第1050条﹞。但未成年人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第1049条﹞。
问: 哪些原因可构成判决离婚?
答: 根据民法第1052条规定,若夫或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另一方可向法院请求离婚:
重婚者。
与人通姦者。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夫妻之一方对于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之虐待,致不堪为共同生活者。
夫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者。
夫妻之一方意图杀害他方者。
有不治之恶疾者。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被处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誉之罪被处徒刑者。
有前项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请求离婚。但其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
欲以此法条离婚者需注意的是请求之期限是有限制的。对于第1052条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请求权之一方于事前同意,或事后宥恕或知悉后已逾六个月,或自其情事发生后已逾二年者,不得请求离婚﹝第1053条﹞。对于第1052条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请求权之一方自知悉后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发生后已逾五年者,不得请求离婚﹝第1054条﹞。
赡养费
问: 离婚后妻可向夫要求赡养费吗?
答: 除妻为无过失之一方,且因判决离婚而陷于生活困难外(第1057条),民法中并无规定夫在离婚后『必须』付给妻子赡养费。因此除非丈夫自愿,妻并无任何法律依据可向丈夫要求赡养费。
- 赞同 0 0 发布于 3年前 (2021-05-30) 评论
- 婚姻是无效的
问了律师没有公开仪式=>婚姻无效宝宝=>非婚生子女(因为不是在有婚姻状况下生下的),但是后来由生父认领(有扶养事实)所以你们离婚时宝宝的监护权要跟一般夫妻处理!!!!
可以的话就协议,,,,不然就走法院搂!不过法院还是会以对小孩最好的方式处理 但律师说3岁以下有可能给女方(女方经济没问题而男方无力抚养)以你的状况说到,男方家属都很疼宝宝经济没问题,宝宝因该会归ㄅㄅ
++++++以上是问律师的答案,大致是这样,不过你还是自己去问问比较清楚++
- 赞同 0 0 发布于 3年前 (2021-05-30) 评论
- 3比8
孩子的爸去书局买了一份结婚证书
孩子的姑姑帮我们写我记得当时的主婚人之类的好像是写我爸的名字,我们就自已去刻我爸的印章来盖反正证书上的名字都是孩子的姑姑自已签上去的那些人根本不知道!!
================================================================
我有一点疑问
版主这样算不算伪造文书
如果法院知道当时是这样辨的
会不会先判伪造文书???
- 赞同 0 0 发布于 3年前 (2021-05-30) 评论
- 我知道了~谢谢各位妈妈!
婚姻无效
伪造文书孩子的姑姑及盖私刻印章的人(希望不是你,要不就麻烦啰!)
孩子若不能协调好,交由院判决
******************************************************
若真要离婚,可以提起婚姻无效的诉讼!
但是!
事先可以先跟孩子的姑姑点一下,若不能私下协商离婚
(因为事实上户政认定这是有效的婚姻),而且孩子归你,
到最后真要提出"婚姻无效"的诉讼,她是有可能吃上官司喔!
不过一案归一案,婚姻无效跟伪造文书的部分可能会分开处理,
法院有联合办事处,可以先行询问,不用花钱!
- 赞同 0 0 发布于 3年前 (2021-05-30) 评论
- 答案在这里
我想楼上的妈妈已经都解释过了,这样的婚姻,依照你们所描述的,在法律上是不认可这种婚姻的效力的,虽然户政那边已经有登记了,也是一样,但是因为这个婚姻要确认无效,也要上法院提起婚姻无效诉讼
至于孩子,不管是不是跟父姓,都没有影响的,法院还是会参酌父母双方的情况,依小孩子的最佳利益去作认定
无论如何,你们都要走法院一趟了
另外,很多妈妈在版上问法律问题,但是因为每个人的状况不同,而且很多事情都需要辅以书面资料,所以常常都不是很準确,版上的爸爸妈妈回答的答案也都是仅供参考(先说明,我没恶意喔,只是提供另个方向而已)其实,各地方法院服务处或律师公会应该都有免费法律谘询可以利用而且现在还有法律扶助基金会可以问喔,都是免费的(其他还有很多单位都有提供,甚至大学法律系也都提供这种电话服务)请各位可以多加利用
- 赞同 0 0 发布于 3年前 (2021-05-30)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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