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若老板不同意离职,真的就不能离开吗?

先生在大陆工作5月初要回台休假前,就丢离职单预计做到6月底有一个排挤他的上司已签,但再上层的总经理不签回大陆后,就马上被调到晚班(不治根的做法)虽有经济考量,但... 显示全部

先生在大陆工作

5月初要回台休假前,就丢离职单

预计做到6月底

有一个排挤他的上司已签,但再上层的总经理不签

回大陆后,就马上被调到晚班(不治根的做法)

虽有经济考量,但还是希望离开

只是,上层主管不准离职,真的就不能离开吗?

有此条规定吗?

麻烦知道的妈妈回覆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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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 上海助孕 分类:宁波捐卵 2年前 (2022-07-1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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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数 0 浏览数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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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白勺鬼末力 水白勺鬼末力

可以离开阿!只是可能没薪水吧!当旷职就算你不要薪水以后想再回去做人家也不会请你了以前我们年轻时常干这种事忽然就没去了也没请假所以就没钱但有的公司还是会给你钱但这是不负责的行为

所以你可以请先生在去说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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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敏 阿敏

当然没有这回事啰

最后办法就是寄存证信函给公司

劳基法并没有规定员工要提早什么时候告诉雇主离职

但有的公司也规定

只要不违反公司规定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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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苹&蕾蕾妈咪 苹苹&蕾蕾妈咪

劳基法有规定喔

看你先生的年资

请版妈去查一下我也忘了

一般提早个10天就可以了

老闆有选择员工的权利员工也有选择老闆的权利

员工要离职如果非百人以上大公司或有将公司规章呈报劳工局的话

一般都依劳工局规定喔

建议版妈打电话去劳工局问一下

这算劳资纠纷还是打电话问一下比较清楚

2年前我有打电话去问过

也是老闆不给离职

后来劳工局她们很屌的跟我说

只要在离职前10天有递辞呈(我记得是10天详细天数我忘了)

就算告知雇主了

雇主没有理由不给员工离开

打个电话104问一下劳资纠纷要拨几号去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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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幸福的天堂 寻找幸福的天堂

谢谢妈妈们的回覆

先生已做满一年了

只要符合公司规定,提前递辞职单告知离职时间

应该就没问题了吧!

薪水应该也不会被扣才是吧??

只能再请先生和公司谈一下了…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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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苹&蕾蕾妈咪 苹苹&蕾蕾妈咪

如果他扣你薪水你就打去劳资纠纷她们会教你处理的

不可以扣你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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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油 麻油

我以前的上司也对我说类似的话

但脚长在自己身上, 真要走对方也拦不住

你可以把离职书COPY一份, 要有主管签字的

并把交接流程写好, 请主管签, 自己也留底一份

这样万一公司不发薪水, 妳才有証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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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馒头的爱水妈咪♡╯ ╭♡小馒头的爱水妈咪♡╯

理他喔!

我觉得有提早告知就好了!

是他不签

任何人都有选择工作的权利吧!!

说句难听的!"老子不爽干不行喔"??

很讨厌这种上司

我以前工作就遇到这种

鸟他咧!照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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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幸福的天堂 寻找幸福的天堂

谢谢妈妈们

目前是建议先生直接对"排挤"他的上司乔

毕竟一心想赶他走,和他谈好,应该会较快吧!

只是,听说回程机票就要自己出了

从崑山回来,要一万6吗?

谢谢!

赞同 0 0 发布于 2年前 (2022-07-15) 评论
我是Jenny 我是Jenny

既然是总经理不准,建议写封信跟总经理再次说明想要离职的决心

当然要文情并茂,感谢公司的照顾但因不得不有这样的决定之类的

然后表明最后一天上班的日期,再次谢谢总经理的照顾

虽然员工有选择公司的权利,但还是完成离职的完整程序

对自己比较好

总经理不准一定有他的理由,藉此机会跟总经理谈谈不是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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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露莎 贝露莎

贴个例子给妈妈参考:

劳动契约终止 需有预告期间

  年底领完年终奖金后,是上班族跳槽或离职的高峰期。「何时向老东家提出辞呈?」常令上班族困扰不已。就这一部分,不可忽略《劳基法》之规定。

  劳资双方间之劳动契约,有所谓「定期契约」与「不定期契约」。

 

  定期契约顾名思义,即订约时已明定契约之终止日,此种契约于期限届至时终止,不须另外再通知。不定期契约为最常见的劳动契约形式,契约未定终止日,通常随劳方辞职或资方解雇而终止(其他情形例如因劳方死亡、退休等因素而终止),不论由劳方或资方终止劳动契约,都须给予对方因应调配的时间。根据《劳基法》第15、16条规定:  

  1继续工作3个月以上1年未满者,于10日前预告之。

  2继续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满者,于20日前预告之。

  3继续工作3年以上者,于30日前预告之。

  此即所谓「预告期间」之规定。

────────────────────────────────────

所以照版妈提供的资料,如果妳先生跟公司并没有签约,那就是不定期契约(目前多数员工都是这种),做满一年,顶多要在20日以前告知,好聚好散的方法当然就是提辞呈→批准,如果不顺利,我记得劳工可以利用「存证信函」的方式向公司预告约止劳动契约~公司就必须得受理。

以前年轻的时候都嘛是旷职(人间蒸发那种),但是这种方式公司是可以要求赔偿的喔!所以不要轻易嚐试比较好~

赞同 0 0 发布于 2年前 (2022-07-15) 评论
寻找幸福的天堂 寻找幸福的天堂

谢谢贝露莎妈妈的提醒

真糟!

><我想起年初时,公司又拿「服务合约书」让先生签

所以,虽在这公司已做一年

但合约期限应是到年底的。

其中,有一条是:若中途解约应于30日前书面通知,经同意后结束合约,否则赔偿公司所受损失…。

这样,是不是只要总经理不放人,就真的不能走了…?

不然,也不知是要赔公司什么样的损失???

先生其实提离职好几次了,总经理都是安抚他""不要想太多""

我想总经理要放人,可能真的有点难…尤其是还有"利用价值"的人@@

该怎么做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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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爷 胖爷

台湾人就是太温驯了

直接寄存证信函一次解决

填单交接, 时间到走人 别理它讲甚么

公司要裁你的时候可不会这么拖拖拉拉的

劳工自请离职时,必须遵守劳基法预告期间之规定(不定期契约,劳工终止契约时,应準用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雇主,若契约约定较劳基法之规定为严者,则仍适用劳基法之规定),而终止劳动契约在法律术语上是一种形成权的行使,不须得到雇主的同意,只须离职的意思表示确已送达公司即可。又劳工离职时,应将保管中属于公司的物件,交接予公司指定的交接人,如有向雇主预支工资或垫借款项者,亦应返还。值得注意的是,劳基法固未明定劳工须办妥交接手续后始可离职的规定,但离职时办理交接,本是劳工提供劳务时的附随义务,无待法律明文规定。因此,

劳工如未依契约或公司人事管理规定办理交接,虽不影响离职的效力,但若因此致使雇主遭受损害,则雇主自可向劳工请求损害赔偿。

劳动契约的效力没你想像中大,不合理的契约是无效的,就算你有签名。

万一雇主要求损害赔偿,也不是他说赔就赔。

(原作者于 2008-05-23 22:42:11 重新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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